深圳私募基金备案办理条件
深圳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启动本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13〕899号)规定:
(1)新组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财政或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
(2)已在省厅备案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如申请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政府财政或国有企业控股51%以上,且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 (3)有当地政府出具的承担风险的责任书。
国家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深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1〕86号)
(1)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2)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